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公司的一生系列(一):公司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公司从开始设立到公司最终成立这一阶段,会遇到各种问题,本文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相关规定与大家分享。

Q:根据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不同的规定,那么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呢?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法》第77条第2款)。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法》第77条第3款)。根据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募集设立只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不得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法》第77条第1款)。

Q:《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分别是什么呢?

《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基本是一致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具有资合性质,所以多了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的规定。

Q:《公司法》第23条和第76条规定设立公司需有符合法定的人数的股东和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的要求,那么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法律对发起人的人数是否有要求呢,以及发起人的职责都有哪些呢?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商事主体均可以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国家也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具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者代表而履行发起人职责。《公司法》第24条、第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人数下限,可以是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法》第79条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签订出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确认出资方式、办理公司登记手续等。

Q:公司的设立离不开股东的出资,那么法律对股东的出资形式以及出资后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和抽逃出资的后果分别是什么呢?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知,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是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主要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仅限出让土地使用权)。如果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予以认定,以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起到鼓励交易的目的。若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8条第2款)。

公司成立后,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就形成公司独立法人财产,除非法定情形(例如: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认定该股东的行为系抽逃出资: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Q:公司的设立必须书面订立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公司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队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超越章程规定的权限发生的行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认可该行为的效力,但是公司可以向该行为的发生人进行追偿。下表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的比较:

通过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列明的事情,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列明,因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可以采取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的方式,所以章程应列明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更具有资合性质,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为多,要求列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Q:2019年2月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12月28日,第73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定》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规定》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二是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等。三是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的有关规则。

此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涉及面广,《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名称不得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名称做出其他禁止性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及时规范、纠正。

Q:公司经营范围在核准登记时,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13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Q:从公司设立开始到公司最终成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一阶段,设立中的公司也会和外部产生一些合同关系,那么最终合同责任的承担,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公司是否设立成功来予以区别对待:

1、公司成立的情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3条规定,主要是看合同签订合同时,发起人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1)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向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2)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可以让公司担责,但是发起人为自己的利益与非善意第三人签订的除外。

2、公司未成立的情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即,对外:连带;对内:约定责任比例、约定出资比例、均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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