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任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激励任用、分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 应当注重选拔担当有为、品德高尚的人才,具体条件包括: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

具有高度的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能够代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执政为民,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关心群众疾苦,愿意承担民生的重要任务。

对本职工作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历,能够胜任领导职务。

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四条 选拔任用程序包括考察、考核、面试等环节。考察应当全面真实,考核应当科学公正,面试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并公示选拔任用结果。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有关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得有超越程序、利用关系、搞非正常化等行为。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应当建立严格的干部考核制度,增强监督和管理力度。加强干部考核信息化建设,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建立干部选拔任用档案,留存相关材料,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奖惩制度。对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确保干部队伍的优秀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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